第 10 部分
个人格中的群体就是国家……这就是伟大的利维坦的产生,或更恭敬地称其为人类的上帝的诞生。”
《政府论》
'英'约翰·洛克(1632~1704) 丰俊功译
洛克写文章没有霍布斯那么有趣。他的优点和缺点都是简单直接。他采纳了前人许多优秀见解,将它们统筹为合乎逻辑的政治体系,罗素批评他没有新见解,从某种程度上说是有道理的。社会契约和法律约束的概念在《利维坦》里已经讲过,自然法曾由阿奎那给出,只不过洛克用天赋权利的理性代替了阿奎那所说的认识上帝法则的理性。
洛克是成功的,他所在的时代刚好是克伦威尔革命之后,资产阶级兴起的时代,和平的改革将王权政治顺利改造为富有约束的现代国家,而洛克的学说也随着伏尔泰的宣讲和美国革命传遍世界各地。他不是一流天才,却是理智和宽宏的典范。
“理性就是自然法,它向愿意遵守理性的全人类传授着这一真理,即人们生来就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都没有理由去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者是占有别人的财产。
“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可以执行自然法,这样所有人就都有权力去惩罚那些违反自然法的人,从而阻止违反自然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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