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2 部分
在作战期间,以凶残手段,纵兵屠杀俘虏及非战斗人员,并肆施qg、抢劫、破坏财产等暴行,系违反海牙陆战规例及战时俘虏待遇公约各规定,应构成战争罪及违反人道罪。其间有方法结果关系,应从重处断。又其接连肆虐之行为,系基于概括之犯罪,就依连续犯之例论处。按被告与各会攻将领,率部陷我首都后,共同纵兵肆虐,遭戮者达数10万众,更以剖腹、袅首、轮j、活焚之残酷行为,加诸徒手民众与无辜妇孺,穷凶极恶,手段之毒辣,贻害之惨烈,亦属无可矜全,应予科处极刑,以照炯戒。”
1947年4月25日,南京国民政府防字第1053号卯有代电称:“查谷寿夫在作战期间,共同纵兵屠杀俘虏,及非战斗人员,并qg、抢劫、破坏财产,既据讯证明确,原判依法从一重处以死刑,尚无不当,应予照准,至被告声请复审之理由,核于陆海空军审判法第45条之规定不合,应予驳回,希即遵照执行。”
第二天,古城南京万人空巷,从中山路到中华门的20里长街两旁,人山人海。受尽了苦难的金陵市民,扶老携幼地争看杀人者的下场。长满青松翠柏的雨花台,是谷寿夫当年攻占南京中华门的出发地,也是中国军队浴血奋战的疆场。谷寿夫怎么也想不到,这里会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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