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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部分

上阵,办起事来得心应手。
    而且,张渝还定了这么个不成文的制度,每周星期三的下午,是庭里研究讨论案件的时间。于是大家讨论时,各自都把办案中遇到的疑难或是平时心中困惑的问题拿到桌面上来,经人一讨论,似乎都有恍然大悟的感受。大家工作的积极性更高了。
    有一次,朱援朝偶尔路过他们庭,听到办公室里面很热闹,觉得好奇,就故意站在门口外面细听了一下。
    只听张渝在分析:“我们在审理义信开发公司与中州市商业银行借款合同一案中,我想承办法官先要弄清先期违约的概念。这里我就这个概念简约说明一下,先期违约,国外称anticipatorybreach,英国学者差图(treitel)给它下了个定义,在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合同一方当事人表示将不履行,或者不可能、无能力履行,这样的行为被称为先期违约,或是预期违约。它的形态有两种,一是默示毁约,另一个就是明示毁约。”
    “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两份借款合同来看,双方协议约定被告义信开发公司应该从2001年的7月开始还款,分别应于7月偿还借款五百万,12月偿还借款三百万,2002年11月偿还借款三百万,12月偿还借款四百万。这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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