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8 部分
内行凶有两种可能:一是凶手与段琪丽比较熟悉。从卧室电视机未被关闭的情况分析,凶手是和段琪丽一起进入室内的。凶手可能是要找段明仁,段琪丽为其倒了水后即进入卧室看电视,随后凶手进入卧室先杀害了段琪丽;二是凶手于夜里十一点左右尾随夜归的段琪丽强行进入室内后杀害了两被害人。如第二种可能成立,卧室里未关的电视机应视为凶手伪造现场。但据我们初步分析第二种可能性不大。
从现场勘查检验的结果和初步查访的情况分析,凶手为两名男性青年,一个身高约1。75米左右,另一个身高约1。65米左右。现场勘查除被害人段明仁,段琪丽的鞋印外,另发现两双胶鞋印,一双尺寸约为43码,另一双约为40码;现场发现本市未曾销售的香烟头两个;现场无指纹,凶手系戴手套作案;从尸检刀口分析,其作案凶器为20厘米左右长的条形刀具。据知情人反映,当晚被害人段琪丽在外面吃饭后,曾在茶房打了两个小时麻将,突然接到一个电话随即离席而去。
另据福宁小区摆烟摊的老太婆反映,她曾在当晚10点30分左右,看见段琪丽回家时,后面跟着两个穿着整齐的两个男青年,个头一高一矮,那高个子男青年手上提着一个黑色的大手提包。
另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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