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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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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在那块楼板被取下之前,警方不允许被告方查看赫普曼家的阁楼并作相应的调查和记录。  12。被告方曾获取案发当日赫普曼的工作时间卡。卡上显示赫普曼那天在纽约一直工作到下午5点,不可能开车去新泽西州中部。  13。关于那具树林里发现的婴儿尸体,没有请正式的法医验尸,甚至连身高和年龄也没有作明确的交代。为什么被告首席律师爱德华·雷立不在法庭上就这些问题质疑公诉方的证人?他的这一举动甚至激怒了其他被告律师。  14。没有人对小林迪房间的泥水脚印拍照或做其他鉴定,也没有人将这些脚印与屋外地上的脚印做比较。  15。作案现场有没有发现使用工具的痕迹?如有,是那把凿子留下的吗?  16。窗户下的黏土墙上只有两个坑,说明作案人事先已经知道哪扇窗户没有关上。  17。没有人就窗台上发现的第一封赎金索取信的信封和信纸作任何调查或说明。  18。没有人调查第一封赎金索取信所使用的墨水(红色和蓝色),追查它们的出处。警方是否在赫普曼家或林勃家里查找过笔?  19。是否有人调查过赎金信上作为标记的3个孔是用什么工具打的,以及工具的来源?  20。小林迪房间那个窗闩坏了的印记是新的还是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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