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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部分

强行传唤他们认为与本案有关的证人,但每次皆被检察长唐·布朗以证据不足而驳回。唐·布朗的顾虑是,根据康涅狄格州法律,第一,如果被传唤之证人认为在大陪审团前作证可能会引火烧身,给自己带来麻烦,并援引宪法修正案第五款保持沉默,大陪审团为赢得其合作,须预先赦免其罪。这就意味着,倘若此人果真是凶犯,在他如实作证之后,检察长办公室不得对他进行起诉和判罪。第二,康涅狄格州的大陪审团是所谓一锤子买卖,如果传讯调查的结果仍无足够的证据对任何人提起起诉,则此案便被永远地画上句号,成为死案,今后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重新立案。所以该州的检察官们除非有十分的把握,否则不敢轻易考虑动用大陪审团。自1975年玛莎·莫克利命案以来,唐·布朗在位的20余年里曾屡屡驳回警方及受害人家属要求成立大陪审团的申请,其中有好几次警方自认有足够的理由,这就不可避免地引起了方方面面各种各样的说法。  梯姆·杜马斯在《邪恶豪门》一书中写道,如果斯卡克尔家族真的想利用权力和金钱影响当地警方和司法界,使本案不死不活永远不得开庭,最好的方法就是买通唐·布朗。1998年4月,此书出版后两星期,唐·布朗突然宣布辞职,并称其原因是“杜马斯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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