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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部分

写的是“消遣性读物”而不是“文学作品”,那自然另当别论。可那么多的媚俗之作,几乎都在顶着“文学”的帽子。这样,问题就来了。
    记得有位评论家谈到,香港的严肃知识分子,将“文学”与“读物”分得很清楚,两者绝不混淆。他也认为,“读物”之有别于“文学”,其在于它“在现代社会中不是一种与现存社会制度相对立,进而尽到现代知识分子批判责任与使命的精神产品,也不是一种民族生命力的文化积淀,并通过新奇的审美方式表现出来的象征体,更不是凭一己之兴趣,孤独地尝试着表达各种话语的美文学”(陈思和《当代都市文学创作中的民间形态之一:现代读物》,一九九六年二月上海远东出版社《犬耕集》)。我同意将“读物”与“文学”作这样的界定。可是,现实当中,假如就这样分明地将“文学”与“读物”划出界线,各守一隅,也许并不妥当,其结果很可能两败俱伤——“读物”彻底地成为饭后茶余的消遣品,“文学”也彻底地将自己束之高阁。
    值得玩味的是,那位评论家还指出另外一种文学现象,即某些作家或作品在“文学”与“读物”两个领域里同时承担价值,如劳伦斯、昆德拉、《金瓶梅》等。我以为,诸如现代钱钟书的《围城》、当代贾平凹的《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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