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瑞的“退田”要求与“五年田土”之争的法
无正条”的规定“凡律令该载不尽事理,若断罪而无正条者,引律比附,应加应减,定拟罪名,转达刑部议定奏闻。若辄断决,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论”,认为“以比附断罪时,必须提出适用该法条拟律的理由,经过必要的程序奏请皇帝审批。如未经皇帝裁决,自行判决、执行,出现论罪不当的结果,该官员则按照故意所为还是错误所为,以‘官司出入人罪’论罪”。(徐世虹《比附的功能》)
但正如我们看到的,在实际的司法运作中,对于这一制度规定,官员们却作了一个缩小的解释,如王肯堂在《大明律附例笺释》“断罪无正条”中所说“今问刑者,于死罪比附,类皆奏请。徒流以下比附,鲜有奏者……”(黄彰健《比附律条考》)而遍查《海瑞集》,我们找不到任何海瑞上疏要求“刑部议定奏闻”、“皇帝审批”的文章,而且徐阶还没有拿此作为攻击海瑞的借口,种种迹象均表明王肯唐所言的“死罪比附,类皆奏请。徒流以下比附,鲜有奏者”是一种在当时被大家认可的习惯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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